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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和《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本)》

时间:2019-01-04来源:全球有机硅网

全球有机硅网讯: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锂离子电池行业管理,推动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组织修订完成了《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和《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本)》,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9年1月9日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 


单   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


邮   编:100846


传   真:010-68271654

电子邮箱:wangxiang@miit.gov.cn


附件:


1.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征求意见稿)


2.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本)


               (征求意见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

2019年1月2日



 附件1 


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锂离子电池行业管理,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大力 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锂离子电池产业健康发展,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规范秩序、 保障质量、安全管理、推动创新、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本 规范条件。


 一、产业布局和项目设立 


(一)锂离子电池行业的企业及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开 发利用、环境保护、节能管理、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当 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 保护规划等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 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保 护区,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 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建设锂离子电池(含配套)项目。上 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拆除关闭,或严格 控制规模、逐步迁出。 


(三)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技术水平低的锂离 2 子电池(含配套)项目。对促进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 降低生产成本等确有必要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由行业主管 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论证,论证通过可予以实施。 


二、生产规模和工艺技术 


(一)企业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有独立法人资 格; 2.具备锂离子电池行业相关产品的独立生产、销售和服 务能力; 3.研发经费不低于当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3%,鼓励企 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或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技术中心; 4.生产的产品拥有技术专利; 5.企业申报时上一年实际产量不低于实际产能的50%。 


(二)企业应采用工艺先进、节能环保、安全稳定、自 动化程度高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工艺、装备及相关配套设施 应达到以下要求: 1.应具有电池正负极材料中磁性异物及锌、铜等金属杂 质的检测能力,检测精度不低于10ppb; 2.应具有电极涂覆后均匀性的监测能力,电极涂敷厚度 和长度的测量精度分别不低于2μm和1mm,鼓励使用涂覆面 密度在线监测设备; 3.应具有电极剪切后产生毛刺的监测能力,测量精度不 3 低于1μm; 4.应具有电极烘干工艺技术,含水量控制精度不低于 10ppm; 5.应具有电极卷绕或叠片的自动化生产能力,电极对齐 度的控制精度不低于0.1mm; 6.应具有注液过程中温湿度和洁净度等环境条件控制 能力; 7.应具有电池装配后的内部短路高压测试(HI-POT)在 线检测能力; 8.对于由多个单体电池或模组串并联组成的电池组,应 具有单体电池开路电压、内阻等一致性评估能力,测量精度 分别不低于1mV和1mΩ; 9.应具有电池组保护板功能在线检测能力。


(三)主要生产军工、医疗、穿戴式等设备用锂离子电池 产品的企业,不受生产规模和工艺技术的限制。


 三、质量管理 


(一)企业产品应满足现行标准、联合国《关于危险货 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 III 部分 38.3 节要 求,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鼓励企业制定 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产品通过自愿性产品 质量安全认证。 


(二)企业应具有产品质量检测能力,并达到以下要求: 4 1.锂离子电池制造企业应具有符合标准规定的电池循 环寿命、高低温放电等电性能检测能力,以及过充、过放、 短路等安全性检测能力,鼓励企业配备高低温循环、低气压、 振动等环境适应性试验能力; 2.正负极材料生产企业应具有产品磁性异物含量、金属 杂质含量、水分含量、比容量、粒度分布、振实密度、比表 面积等关键指标的检测能力; 3.隔膜生产企业应具有产品拉伸强度、热收缩率、穿刺 强度、孔隙率、透气度等关键指标的检测能力; 4.电解液生产企业应具有产品水分含量、氢氟酸含量、 金属杂质含量、阴离子含量等关键指标的检测能力。 


(三)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建立产品 可追溯制度、设立质量检查部门和配备专职检验人员。质量 管理体系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程序控制应包括防止和发现在制造过程中出现磁性 异物和金属杂质超标等,可能引起电池内部短路故障的相关 活动; 2.锂离子电池符合联合国 UN38.3 测试要求的保证措施。


 四、智能制造 


(一)鼓励企业加强顶层设计,促进自动化装备升级, 推动自动化水平提高。 


(二)鼓励企业推动生产设备联网与数据采集,积极建 5 设企业资源计划(ERP)、制造执行系统(MES)、供应商 关系管理(SRM)、仓库管理系统(WMS)等信息化系统, 推动企业数字化建设。 


(三)鼓励企业将自动化、信息化及智能化等贯穿于设 计、生产、管理和服务的各个环节。 


(四)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智能制造,降低运营成本,缩 短产品生产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 能源利用率。 


五、绿色制造 


(一)企业应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通过评估 验收,清洁生产指标应达到《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 系(试行)》中三级及以上水平。 


(二)鼓励企业打造绿色供应链,建立以资源节约、环 境友好为导向的采购、生产、营销、回收及物流体系,促进 供应链中的利益相关方遵守行业标准与规范,落实生产者责 任延伸制度,建立废弃锂离子电池回收处理体系。 


(三)鼓励企业参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 等要求,建设绿色工厂。参照《生态设计产品评价通则》(GB/T 32161)等要求,生产绿色产品,通过相关绿色属性产品认 证。开展绿色制造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


 六、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 


(一)企业和项目应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 


(二)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的、 落后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设立专职节能岗位,制定产品单 耗指标和能耗台帐。鼓励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 节能标准,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 成果转化。 


(三)企业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环境保护设 施“三同时”制度要求,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 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 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落实相关环境管理要 求。废有机溶剂、废电池等污染物应依法分类贮存、收集、 运输、利用或无害化处置。 


(五)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预案,妥善处理突发环境事件。 


(六)企业应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 


七、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 


(一)企业应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评价,落 实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要求,按照规 定组织验收。 


(二)企业生产、储存、运输、回收、废弃处置电池应 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积极采取相应各环节安全技术及管理 措施。


(三)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和职业病 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妥善处理安全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四)企业应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达到三级及以 上,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 


(五)航空运输的锂离子电池,应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危 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 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符合《锂电池航空运输 规范》(MH/T 1020)和《航空运输锂电池测试规范)(MH/T 1052)。 


八、社会责任 


(一)企业应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按时、足额为从业 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 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二)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 有条件的企业设立扶贫公益基金和开展扶贫公益信托等。落 实国有企业精准扶贫责任,通过发展产业、安置就业等形式 帮助贫困户脱贫;鼓励民营企业开展产业扶贫、就业扶贫、 公益扶贫等。 


(三)鼓励企业按照《社会责任指南》等要求,推行社 会责任报告制度,制定企业社会责任规范。


 九、监督和管理 


(一)企业自愿对照本规范条件编制申报材料,按属地 8 原则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当地企业执行 本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研究 机构、检测机构对企业进行检查,定期公告符合本规范条件 的企业名单,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机构对已公告企业产 品进行抽查,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二)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 4.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 5.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撤销企业公告资格前,提前告知相关 企业,听取相关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其申报材料两年内不予受理。 


(三)有关研究机构、检测机构要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 好本规范条件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企业加强协调和 自律管理。 


十、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 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的锂离子电池(新能源汽车用动力电 池除外)、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生产企业。 9 本规范条件中的锂离子电池如无特指,通常包括单体电池 (电芯)、电池组(含电池模组和系统)。 


(二)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 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自201X年XX月XX日起实施,由工业和 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会 同有关部门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 2 


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8 年本)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锂离子电池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引导产业 加快转型升级,贯彻落实《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8 年本)》(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 告管理工作,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抽检、公示及 公告,发布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 责本地区锂离子电池行业企业申请材料的受理、核实和报送 工作,监督规范条件执行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 澳门地区除外)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新能源汽车用动力 电池除外)、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生产企业。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 申请公告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 


(三)符合《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企业可自愿向所在 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填报《锂离子电池行业 规范公告申请书》(格式附后),同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 锂离子电池行业公共服务平台(www.ldchy.cn)进行在线申 报。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申请企业承诺具有企业基本资质文件等材料,包 括: 营业执照副本,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项目用地权证或 用地审批文件,项目环评批复文件、环保竣工验收文件,财 务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起 20 个工作 日内,将核实且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 60 个 工作日内,组织有关行业机构和专家,采用材料复查和现场 抽查的方式完成复核。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工业和 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以工业和 信息化部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受理和审核过程中可以对申请 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查验工作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 3 作人员进行。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工作。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锂离子电池企业(以下简称公告 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 照规范条件要求开展自查,每年 3 月 31 日前通过工业和信 息化部锂离子电池行业公共服务平台(www.ldchy.cn)提交 上年度自查报告,每半年报一次运行数据,自查报告同时向 工业和信息化部递送纸质材料 1 份。 自查报告是公告企业执行《规范条件》情况的重要依据, 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产品进出口情况; 质量管理、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制度建设及运 行情况;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 力等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告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需及时提出变 更申请,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企业名称变化,企业合并、分立或兼并重组,企业产能产线 发生较大变化,企业搬迁新址,其他重大变化。 


第十二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情 况进行监督核实。每年 4 月 30 日前将上年度监督结果报送 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三条 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正 在申请规范公告或已公告的锂离子电池企业有不符合本办 4 法有关规定或《规范条件》有关要求的,可向各级工业和信 息化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行业主管 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二)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拒不整改、整改不合格、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停产超 过 1 年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工业和信息化 部撤销企业公告资格时,应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 陈述和申辩,视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其申报材料两年内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 对公告企业产品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将通报并责 令其予以整改;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企业,视为不能保持 《规范条件》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X 年 XX 月 XX 日起实施,由工业和 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征求意见:《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和《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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