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9-17来源:全球有机硅网
判决如下:
一、维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2024)赣 0402 刑初192 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定罪部分及第四项、第五项,即“被告人李XX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郑XX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扣押在案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电脑等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禁止被告人李XX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主要工作内容涉及案涉化工产品生产的相关工作”。
二、撤销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2024)赣 0402 刑初192 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量刑部分及第三项,即“判处(李XX)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元”“判处(郑XX)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李XX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822,170 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继续追缴被告人李XX违法所得人民币 2,462,870 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郑XX违法所得人民币 1,160,000 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上诉人李XX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3 年 7 月 27 日起至 2026 年 10 月 26 日止。所处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上诉人郑XX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3 年 7 月 27 日起至 2025 年 10 月 26 日止。所处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上诉人李XX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2,833,536 元、上诉人郑XX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952,104 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上诉人李XX违法所得人民币 1,451,504 元,继续追缴上诉人郑XX违法所得人民币207,896 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来源:天赐材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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